《中论密钥》25

 

 

 

下面讲第七品观三相品。很多地方都出现了三相,因明当中有三相推理,因三相(宗法、同品遍、异品遍),还有在《观六种品》里讲了法相、事相、名相,这也是三相。这里所讲的三相和前面这些三相都不一样,这里的三相是指有为法的三相——生、住、灭。

 

对方想要通过生住灭来安立有为法的存在。那我们就观察三相到底存在不存在?实际上分析观察的时候,三相也是虚幻的,在名言谛未经观察的时候,可以安立一个三相的名称,真正通过胜义理论分析,三相也是完全不可得。如果有为法的法相不可得,有为法也是不可得的。

 

此处表面上是观察三相,实际上是了知了第一、生住灭的本体不存在;第二、我们耽著的有为法不存在。有为法破了之后,无为法也例破。所以观三相品实际上是观察有为法的本体是否存在。如果三相(生住灭)存在,有为法就存在,反之,有为法就不存在。

 

观三相品也是很重要的一品,因为一般的众生对有为法是非常执著的。我们说有为法不存在,怎么样不存在?可以通过它的法相——有为法都具备生住灭,那么生住灭到底存不存在?生住灭如果不存在,有为法是不存在的。此处可以帮助我们打破对一切有为法的执著。

有时候讲到这些术语,初学者会认为离我们的现实很远,其实有为法就是我们所看到的房子、瓶子、我们的身体、心,也就是我们自己和我们身边的所有事物都包括在有为法当中。所以真正落实这些词句的时候,有为法就是我们的身心状态,就是我们所执著的东西,就是我们放不下的东西。

 

这些到底存在还是不存在呢?也许有些人一辈子都没有怀疑过它不存在,现在我们通过分析观察生住灭(有为法),就可以知道它正在显现的时候,全都是虚幻的。当我们的修行能够相应的时候,我们就能在行住坐卧的时候完全了知这一切都是假相,没有一个真正的实有。所以在修行过程中,生活当中就不会对这些东西产生过度实有的执著,很多东西就自然而然可以放下了,也可以看得开了。

 

丁七(观三相品)分二:一、经部关联;二、品关联。

 

戊一、经部关联:

 

经云“有为及无为法,黑法与白法,无论何时以智慧均可令其崩塌,微尘许亦不可得。”意思是平时所执著的有为法、无为法,或者黑法即罪业法、白法即善业法,无论何时真正以智慧分析观察完全都可让它们的自性崩塌,无有丝毫微尘许的自性可得。佛经中揭示了有为法和无为法等等不存在的道理,本品重点取有为法不存在。

 

戊二、品关联:

 

有些人认为:有为法是实有存在的,因为具备生、住、灭三种法相的缘故。既然具备生、住、灭的法相,一定可以安立有为法的本体。实际上说“有为法存在”与“一切法存在”是一个意思。

 

平时我们认为柱子或者瓶子等有为法存在,因为它有生、住、灭的缘故。或者至少曾经存在过,或未来会存在,或者如今正在存在,这是凡夫对有为法的执著方式。通过观三相品分析生、住、灭不存在,从而遮破有为法存在。

 

此品分三:一、遮破有为法;二、遮破无为法;三、遮止与圣教相违。

 

首先明晰有为法与无为法的概念:

 

一般来讲,有为法,即具有生、住、灭的法;无为法,即不具备生、住、灭的法。

 

从释词的角度具体而言,“有为法”中的“为”是因缘和合的意思,“有为”就是具有这种特质的法,按照《俱舍论》的观点,“为”是因缘和合之意,“有”是具有之意,具有因缘和合这种特质的事物就是“有为法”。依此类推,可知“无为法”的含义,“无为”中的“为”也是因缘和合之意,不具备因缘和合的法即是“无为法”

 

上师在注释中提到有为法的三个本体,进一步诠释有为法的法相:第一、具有因缘和合的特质;第二、无常性;第三、具有生、住、灭三相。因此,所有因缘和合的法都是有为法。

 

很多地方也将所有万法的所知全部归摄于有为和无为当中,离开有为法与无为法,再也找不到一切万法的所知。如果能够遮破有为法与无为法实有存在,就能遮破一切万法的自性实有。因此,无论有漏法、无漏法,所有一切万法皆可归摄在有为法与无为法中。

 

在有为法中有些属于有漏有为法,如:众生的烦恼,有漏且有为,是因缘和合的有为法;有些属于无漏有为法,如:圣法、圣者的智慧,因缘和合而生,无漏且有为。

 

在无为法中有无漏无为法,如:殊胜的证悟智慧、根本慧定的智慧、佛陀的智慧,属于无漏的无为法。

 

因此,真正分析时,不为有为法、无为法所摄的法一个都没有,凡夫人相续中的有漏有为法,或者圣者的无漏有为法,或是真正究竟证悟实相的无漏无为法都可归摄于有为或者无为中。在对有为、无为进行例破分析之后,就可了知一切万法现而无自性,都是离戏空性的本体。

 

因众生对有为法最为执著的缘故,本品着重遮破有为法,遮破无为法非常简单,仅用两句带过,因为没有有为,则没有无为。

 

己一(遮破有为法)分二:一、广说;二、摄义。

 

庚一(广说)分二:一、总破;二、别破。

 

辛一(总破)分三:一、观察有为无为法而破;二、观察分散与聚集而破;三、观察有无其他法相而破。

 

壬一、观察有为无为法而破:

 

此科判是对成立有为法的法相——生、住、灭三相是有为法还是无为法进行观察,而非对有为法本身进行观察。

 

以胜义理论分析观察,生、住、灭本身是有为法有过失,是无为法也有过失。如果不分析观察,有为法可以安立,因具有生、住、灭的缘故,但凡夫从未怀疑过有为法的法相是否真实成立,而此处严格分析生、住、灭到底能不能严格成立一切有为法所具有的法相。此处科判从观察生、住、灭是有为法还是无为法的角度对有为法的存在进行了遮破。

 

若生是有为,则应有三相。

若生是无为,何名有为相?

 

前两句讲如果“生”属于有为法应该有过失;后两句讲如果“生”是无为法也有过失。

 

“若生是有为,则应有三相”的意思是如果“生”是有为法,则应有三相,此处是以“生”为例,“住”、“灭”也可类推。如果生、住、灭是有为法的法相,以此来安立有为法,那么生、住、灭本身是有为法还是无为法呢?

 

首先分析生、住、灭当中的“生”,如果“生”是有为法,则“生”也应该有生、住、灭三相,因为有为法都具备生、住、灭三相;再分析“住”是不是有为法?“住”是有为法,也应有生、住、灭三相;那么“灭”是不是有为法?“灭”也是有为法,也具有生、住、灭三相。

 

再继续进行观察,第二轮生、住、灭也是有为法,也具备生、住、灭三相,如是分析下去则有无穷无尽的过失,除非对方说:这一轮的生、住、灭不具备三相。如果不具备三相,就脱离了有为法的本体,不是有为法,没有生、住、灭,就变成了无为法。

 

因此,有为法一定有三相,对有为法的法相如是分析下去,则有无穷尽的过失,最后无法最终安立有为法的法相,也因此无法成立有为法。后面有专门的科判对此无穷过失进行详细分析,此处只是略提“则应有三相”

 

“若生是无为,何名有为相?”既然“生”是有为法具足三相,如是分析有无穷无尽的过失,那么换过来,如果“生”是无为法,“何为有为相呢?”怎么可以做为有为法的法相呢?无为法的本体没办法作为有为法的法相,如柱子是有为法,因具有生住灭的缘故,但是如果生住灭不是有为法而是无为法,怎么能作为成立有为法的法相?就像石女儿是无为法不能作为有为法的法相,无生无住无灭的无为法不是因缘和合的法,是恒常之法,“何有为相?”无为法没办法作为有为法的法相。

 

此处观察生住灭三相是有为法还是无为法,出现了很多漏洞、过失,原因在于有为、无为只能在世俗层面以假有、假立的方式安立,如果认为有为法实有真实存在,以胜义理论进行观察,有为法本身无法真实安立,假立的法自然经不起严格观察,漏洞百出无可避免。

 

壬二、观察分散与聚集而破:

 

此科判观察有为法的三相是分散成立,还是聚集成立?

 

分散别别是指生、住、灭三相中单独以“生”来成立有为法,还是单独以“住”来成立有为法,还是单独以“灭”来成立有为法?

 

集聚是指生、住、灭三相同时聚集一处,三相共同成立有为法。

 

分析观察是分散别别可安立有为法的法相,还是三相和合安立有为法法相,最后可知分散和集聚均无法成立有为法的法相。

 

三相若分散,不能有所相,

云何于一处,一时聚三相?

 

以胜义理论严格分析观察,前两句“三相若分散,不能有所相”是讲分散别别无法成立有为法的法相;后两句“云何于一处,一时聚三相?”是讲同时集聚一处也没办法成立有为法的法相。

 

首先分析生、住、灭三相如果分散而住,“不能有所相”,“所相”即事相,也作可相,指有为法。前两句颂词的意思是有为法比如柱子具有生、住、灭三个法相,若三相分散而住,就不能安立有为法,别别的任何一法都无法安立有为法。如果分散,就会出现只有生而没有住和灭,因为三相分开别别安立,以此类推,住安立时没有生和灭,灭安立时候没有生和住,如果生、住、灭以分散的方式安立法相,则任何一法都无法安立为有为法,或者整个世界都找不到只有生而没有住、灭的法,或者只有住没有生、灭的法,抑或只有灭没有生、住的法。

 

任何一法只有生没有住、灭就会变成恒常,而恒常之法怎么可能是有为法?或者没有生却有单独的住,则有无因生的过失,或者只有住没有灭,则有恒常的过失;或者只有灭,但没有生和住哪里来灭?

 

有为法的法相是生、住、灭,即便生时停留在生上,住和灭在未来肯定会出现,以只有生的目前状况不能成立有为法,因为有为法的法相不是仅具有生的缘故才成立,而是具有生、住、灭的缘故才成立,单单只一个生怎能安立有为法?同理,单独一个住也无法安立有为法,因为生住灭才是有为法的法相。

 

所以,“三相若分散,不能有所相”,三相不能单独分开,即便三相分散每一法都无法成立为有为法的法相,总结原因如下:第一,实际情况中分散且独立存在的生、住、灭根本找不到;第二,即便存在单独的生、住、灭也无法安立有为法,生、住、灭三相才是有为法的法相,只其中一相无法安立有为法的法相,“三相若分散,不能有所相。”

 

既然分散而住无法安立有为法的法相,那么集聚三相能否安立有为法的法相? “云何于一处,一时聚三相?”在不经严格分析的前提之下,可以安立一法具有生住灭的法相,但以胜义理论真正严格观察时,三相怎么可能在同一时间、同一境上聚集?根本不可能!生、住、灭次第显现。生是以前没有而现在有;住是生了之后尚未坏;灭是住之后迁变消散。生住灭是先生后住最后灭,次第顺序出现属于不同的阶段,如何能将又生又住又灭的事物同时聚集于一处?

 

所谓聚集是指一法正在生时就有住、灭,正在住时也在生、灭,正在灭时候还有生、住。生住灭是任何法不同的三个阶段,不可能同一时既具有生又具有住灭的特征。

 

有为法之生、住、灭只是名言中粗大的观念,柱子因为具有生、住、灭的缘故,可以安立为有为法。但以胜义理论详细观察分析时,在生的时候,怎么可能有住、灭?在住的时候,生已经灭尽,当然也不可能有灭;灭时,生和住都已经完全消散,因此,在同一时间、同一境无法聚集三相。因此,以胜义理论分析是,无论分散还是聚集都无法成立有为法的法相。所以生住灭是没办法真实安立的。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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