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论讲解

 

龙树菩萨 ·造论

麦彭仁波切 · 注释

索达吉堪布 ·译讲

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:

 

酿吉钦布奏旦涅咪扬        大悲摄受具诤浊世刹

宗内门兰钦波鄂嘉达        尔后发下五百广大愿

巴嘎达鄂灿吐谢莫到        赞如白莲闻名不退转

敦巴特吉坚拉夏擦漏        恭敬顶礼本师大悲尊

 

顶礼法王如意宝:

 

涅庆日俄再爱香克思    自大圣境五台山

加华头吉新拉意拉闷    文殊加持入心间

晋美彭措夏拉所瓦得    祈祷晋美彭措足

共机多巴破瓦新吉罗    证悟意传求加持

 

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!

顶礼文殊智慧勇识!

顶礼传承大恩上师!

 

无上甚深微妙法 百千万劫难遭遇

我今见闻得受持 愿解如来真实义

 

为度化一切众生,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!

 

第71课

昨天我们讲了“观察因果二者而破”中的第一个问题“观察因有无果而破”,今天讲第二个问题“观察能力而破”。

 

癸二(观察能力而破)分二:一、因给果能力不合理;二、因不给果能力不合理。

 

此处是从两方面观察:因法给果法提供能力(功用或功力)不合理,不提供能力也不合理。首先观察因给果能力是否合理。

 

子一(因给果能力不合理):

 

对方提出:虽然因不能产生自果,但它却能通过因果之间的传递,提供给果一种帮助,因法将这种能力给予果法之后才会灭尽。如果没有这种传递,果就有了无因生的过失。

 

但这种观点不能成立,如颂云:

 

若因与果因,作因已而灭。

是因有二体,一与一则灭。

 

若因法提供给果法能力以生果,在作为因之后而灭尽,此因就会有二种本体:一是提供能力之因的本体,一是灭尽之因的本体。

 

◎对方观点

 

“若因与果因,作因已而灭。”这里提到了对方对因法的两个观点:一是提供给果能力,令果法产生;二是刹那毁灭,即在提供了生果能力后就灭尽了。

 

有些《入中论》讲义认为,这是小乘化地部成实论师的观点。世间很多人也有类似想法,觉得因会给果提供一种能力。比如,认为父母在临终之前一般都会给子女留下一些财产,这给后人的生存提供一些方便;种子在刹那灭尽之前,对苗芽提供了一种力量,否则苗芽就不会生长出来,等等。

 

未经观察时,这种说法好像颇有道理,一方面,因在灭尽之前要为果法提供能力,这才能叫因;另一方面,果产生时,作为有为法的因必定要灭尽。比如种子,如果它不提供能力,苗芽如何生起呢?正因为它提供了能力,苗芽才能产生;而当苗芽生起时,种子一定要灭尽,因为是有为法之故。然而,这种观点并不合理,为什么呢?

 

◎因果无法相遇,故提供不了能力

 

既然因法存在之时,果法并不存在,那因法给谁提供能力呢?比如,我们有没有办法把自己喜爱的美食,送给弥勒佛出世时的一个儿童呢?当然没办法,因为这个孩子尚未出生之故。同样,因法也无法对尚未产生的果法提供力量。

 

◎因若提供能力,就具有了两个相违的本性

 

如果认为因法可以给果提供能力,那么因法就会在果位时停驻而变成常有。如此一来,“是因有二体,一与一则灭”,因就有了两个本体,一个是给果法提供能力的本体;一个则是灭尽的本体。也就是说,虽然有一部分因法因无常而毁灭,但另一部分却并未毁灭,将能力给予果法,但这显然不合理。

 

关于“二体”的问题,贡日江村在他的《中观略义》中做了深入的分析。贡日江村是宗喀巴大师的弟子,是一位真正的中观证悟者。去年我找到了他的这部《中观略义》,但可惜的是,只有中间二十五品,第一品和最后一品没有找到。大成就者们的著作非常具有价值。

 

《中观略义》中分析说:如果认为种子对果法提供能力之后灭尽,种子就具有了常和无常两个相违的本性。为什么呢?

 

因为果法存在之时,种子及其提供的力量也必须存在,如果不存在,彼此就无法接触;如果不接触,种子就无法对果提供力量,但如果果产生时,种子仍然不灭,种子就具有了常的本性。而另一方面,果法产生的时候,种子又必须刹那灭尽,否则就会有因果同时的过失,所以种子又具有无常的本体。

 

如此一来,一个种子上就具有了常和无常两种本体,一个要给果法提供力量,一个已经刹那灭尽,但这肯定不合理。

 

◎能力对果法起作用不合理

 

对方辩驳说:生果时种子虽已灭尽,但它在灭尽之前产生了一种能力,是这种能力而非种子对果法起作用。

 

驳曰:这种观点不合理。可以观察,种子与能力是一体还是他体?如果是一体,刚才因果同时的过失仍然不可避免;如果是他体,种子和能力之间就没有任何关系了,即两者不可能有所谓的因果关系。

 

总之,认为因法对果法起作用之后灭尽的观点不可能成立,如果成立,就会有因法变成两种相违体性的过失。

 

子二(因不给果能力不合理):

 

认为因法对果法不提供能力的观点是否合理呢?也不合理。如颂云:

 

若因不与果,作因已而灭。

因灭而果生,是果则无因。

 

如果因法不提供给果法能力,只是在作因之后自行灭尽,因灭了果法才产生,此果法就成了无因生。

 

“若因不与果,作因已而灭。”如果认为因法一点能力或功用都不给与果法,只是作了因之后自行灭尽。比如,第一刹那青稞种子作为青稞苗芽因的时候,没有对苗芽提供任何作用,当第二刹那青稞苗芽产生的时候,青稞种子已经自行灭尽了。

 

虽然因果之间应该如此,但详细观察并不合理。为什么?“因灭而果生,是果则无因。”如果因灭尽以后果才产生,即果产生之时,前因一点一滴都不存在,因也没给果提供任何作用,这样果法就成了无因生。比如,若第一刹那青稞种子灭尽之后,第二刹那青稞苗芽产生,也就是说,当青稞苗芽产生的时候,青稞种子已经完全不存在了,并且它在灭尽之前也没给青稞苗芽提供任何作用,这样一来,青稞苗芽就有了无因生的过失。

 

有人可能会想,果不一定在因灭尽后才产生吧,比如,母亲和儿子就可以同时存在。实际上,我们所认为的母子只是一种假立的因果,是从各自相续角度安立的一种假名。如果是真正的因果,必须是母亲的本体灭尽之后儿子才能出生,但如果这样承许,儿子就成了无因生。

 

由此可见,虽然人们认为合理的因果,应该是因灭之后果生,但如果果法产生时,因法一点一滴都不存在,如同石女的儿子或龟毛兔角一般,因灭尽之前也没给果法提供任何生果能力,那么果法就成了无因生,不可避免具有《中观庄严论释》里所说的果法或者一直产生,或者无缘无故灭尽等诸多过失。

 

◎由因果虚幻,知万法虚幻

 

通过以上分析,因对果提供能力不合理,会有“因有二体”的过失,不提供能力也不合理,会有果无因生的过失,而除此之外,并没有第三种情况。既然如此,因果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呢?

 

实际上,世俗中的因果只是一种假立。虽然世间具有正见的人认为,种子生苗芽、善有善报、恶有恶报、三世因果等都是真实存在的自然规律,但真正以中观理,即以佛智观察时,因果的本体根本得不到,如同芭蕉树被层层剥开之后里面空无一物一样。

 

世俗中一切万法都是假立的原因也在于此,因为万法皆由因缘所生,而因果的本体却丝毫得不到,完全虚幻不实。

 

癸三(观察时间而破)分二:一、因果同时不合理;二、因缘和合前有果不合理。

 

子一(因果同时不合理):

 

若众缘合时,而有果生者。

生者及可生,则为一时俱。

 

如果在众缘和合时有果法产生,那么所生之果与能生之因则成了一时俱有。

 

前面我们遮破了“因缘聚合之后生果”的观点。但数论外道认为:虽然因果为先后的关系不合理,但因果聚合的同时应该可以生果,就像有灯便可同时产生光亮、有火就会同时产生热量,又如种子、土壤、水分、阳光、农民的耕耘等因缘全部具足的同时,苗芽便会产生。

 

《显句论》分析说:对方认为因果应该是同时的,就如灯和灯光是同时一般。

 

当然,未详细观察时,我们可以承认这种假立的因果同时,但若真正观察,则完全不合理。为什么呢?

 

◎因果同时之过患

 

如果在众缘和合的同时,有果法的产生,即生者(能生)及可生(所生)如同左右两只角一样同时存在,那么因果就不必互相观待了,这样所谓的因果关系就不能成立。因为,当各种因缘具足之后,果才会产生;如果因果同时,所有因缘就没有任何必要了。比如,儿子既然已经出生,就不再需要父亲的因;果实既然已经产生,就不再需要农民耕耘等诸缘。如果还需要因缘,就会有无穷生、无义生等很多过失。谁会承认这种观点呢?

 

用因明中相属36的道理也可以解释。因果之间是一种彼彼所生的相属关系,必须因在前,果在后。如果因果同时,两者就成了别别的他体;若是毫不相干的他体,就无有所谓的生。所以,因果同时的观点不能成立。

 

[36] 相属:相属的也即通常所说的关系,其总的定义是一个法不舍弃另一个法。所有的相属都可以包括在同性相属和彼生相属之中。相属在外境上并不存在,只是分别念的增益假立。比如,外境上瓶子的所作和无常是一体,分别念观待此而安立二者是同性相属。又比如外境上,火和烟是一种无则不生的现象或者所缘起,观待此而于分别心前安立二者是彼生相属,彼生相属即因果。

 

◎同时的因果只是假立

 

有人可能产生疑问,既然如此,为什么《俱舍论》讲因缘的时候,安立了同时的因果37呢?

 

[37] 比如《俱舍论》中所讲的俱有因,即同时产生的法互为因果、互相起帮助作用,比如组成色法的八微尘彼此依存,互相起作用。又如相应因,心王和心所在五个方面相同,并互相起作用,同时生起。

 

这只是一种假立的因果,只是未经观察的名言说法而已。真正的因果,是指一个不存在的法,通过各种因缘作用之后得以产生,因和果之间具有真正的因果相续。然而,这样的相续是不能容有因果在同一时间存在的。所以,因果同时的观点不可能真正成立。

 

子二(因缘和合前有果不合理):

 

数论外道辩驳说:在因缘具足之前,果法就已经存在,所谓的生果,只是随着因缘将原已存在的果法引出而已。就像暗室里本来就有瓶子,只是谁都看不见,用灯照亮房间之后,瓶子便会映入眼帘;又如,山里藏有一个宝藏,但谁都不知道此秘密,后来依靠地图、工人等因缘聚合才把它开发出来。

 

但这种观点也不合理,如颂云:

 

若先有果生,而后众缘合。

此即离因缘,名为无因果。

 

如果先有果法产生,而后才有众缘和合,那这个果法就离开因缘了,这样的果法即名无因之果。

 

如果认为在诸法的本体当中,原先已经有了果的产生,只是未明现而已,后来依靠众缘的聚合,果法才被开显、开发出来,则不合理。为什么呢?

 

因为,如果因缘尚未聚合,果法就已经产生,且具足了本体,那么此果法就已经离开了因缘,可以叫做无因之果了。但世界上有没有无因之果呢?当然没有。《显句论》云:如果无因之果可以存在,那么石女的儿子、龟毛、兔角也应该存在了。

 

我们经常用“石女的儿子”来比喻不存在的事物,有些刚来学院的人以为石女38就是石头做的女人像,心想:“石头做的女人当然不会有儿子,石女儿确实不存在”。(众笑)

 

[38] 石女,旧译石女,新译虚女。即女之无子,不能为淫者。

 

◎特殊不能代表一般

 

除了石女的儿子,经论当中还常用龟毛、兔角来比喻不存在的事物。不过,也有些人自称见过龟毛、兔角。可能是众生特殊的业力或是诸佛菩萨的加持吧。

 

以前,青海有个叫莫给桑顿的人,就自称见过兔角。他非常精通藏文文法,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的时候,他经常在收音机里宣讲文法,在整个藏地家喻户晓。记得有一次他说道:“经论中常说龟毛兔角不存在,但兔角其实是存在的,我以前亲眼见过在札什伦布寺门口挂着一个兔角。”

 

《中观庄严论释》里说驴角不存在,但在汉地和藏地个别驴的头上也会长角。我们村以前就有一头长角的驴。

 

萨迦班智达在汉地当国师的时候,有一次,他给皇帝传法时说到龟毛兔角不存在。皇帝马上反驳说:“龟毛应该是存在的,朕的皇宫里就有一只长毛的龟。”他命人把它拿来给萨迦班智达看。萨迦班智达仔细察看后,发现这只乌龟的壳上不仅长有毛,还有很多佛像,于是对皇帝说:“它不是真正的乌龟,而是诸佛菩萨的化现,你看它的壳上有很多佛像。”皇帝仔细端详之后,果然发现了佛像,羞愧地说:“朕太粗心大意了,只看到龟壳上的毛,却一直没有看到佛像。”

 

当然,一般来讲,龟毛、兔角都是不存在的,但确实也有特殊情况。比如,平常人的头上都不会长角,但听说朗达玛国王39的头上却长有一只角。因为特别难看,他便用绸缎把它缠裹成发冠做掩饰。关于这个问题,龙猛菩萨曾说过:在佛教当中,特殊情况和一般情况始终要分开,特殊不能代表一般。

 

[39] 朗达玛(公元799-842)是吐蕃王朝的末代赞普,被刺杀后,疆域完整的吐蕃帝国便不复存在。在位期间对佛教采取禁绝措施,史称朗达玛灭佛,藏语里“朗”是公牛之意,据说他是一头牛的转世,灭佛是前世当牛时立下的恶誓。

 

总而言之,如果在因缘和合之前,果法已经存在,此果就成了无因而生之果。如果无因之果存在,就如《显句论》中所说,世上任何不存在的东西,比如龟毛兔角之类也应该存在了。但谁会这样承认呢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