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ZCKB】《中论》对应讲记 70

 

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!

顶礼文殊智慧勇识!

顶礼传承大恩上师!

无上甚深微妙法 百千万劫难遭遇

我今见闻得受持 愿解如来真实义

为度化一切众生,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!

 

二十、观因果品

 

己二、(破彼之能立)分二:一、破承许时间为能生果之俱生缘;二、破承许时间为果之生灭因。

 

本品抉择因果的空性。以本品的理论或者《十二门论》中观察有果无果的理论来观察, 任何实有的因果都不可能得到。中观宗并不否认名言中如幻如梦的因果,但名言中如幻如梦的因果只能在众生的分别念面前存在,当能取所取彻底灭尽的时候因果就不存在了。

 

有些人经常讲“万法皆空,因果不空。”如果是为了劝诫人们信受因果,暂时这样讲也可以。但真正观察时,既然在胜义中万法都空, 那为什么单单因果不空呢?难道因果成了堪忍之法?佛经中处处说万法皆空,所以因果也应该是空性。说因果是空性并不会诽谤善有善报、恶有恶报的世俗名言。比如,梦中有人用刀砍我的手,刀子是因,我当时的疼痛是果,这种因果完全可以建立。梦毕竟不是实有的,虽不实有但又可以显现因果,这就说明本体空性不会妨害世俗显现。

 

中观宗不同于持断见者,他们不分胜义和世俗,一味否认前世后世等业因果;而中观宗却承认世俗中如幻如梦的因果,只是承许在胜义中因果与阳焰无别,毫无自性。

 

庚一、(破承许时间为能生果之俱生缘—— 观因果品)分二:一、以理证广说;二、以教证总结。

 

辛一、(以理证广说)分四:一、观察因果二者而破;二、观察果之本体而破;三、观察因之本体而破;四、彼等摄义。

 

壬一、(观察因果二者而破)分四:一、观察因有无果而破;二、观察能力而破;三、观察时间而破;四、观察作用而破。

 

癸一、(观察因有无果而破)分四:一、因缘和合有果不合理;二、因缘和合无果不合理; 三、因缘和合中有果不可得;四、因缘和合中无果则因与非因相同。

 

子一、(因缘和合有果不合理):

 

若众缘和合,而有果生者。

和合中已有,何须和合生?

 

如果在众缘和合中已有果法,而后方有果法产生,既然和合中已有果法,又何须因缘和合而生呢?

 

因缘和合生果是一种普遍的认识。有人认为因缘和合之所以能生果,是因为在因缘和合中果已经存在。比如,正是因为种子、阳光、

水分、农民的勤作等因缘和合中先有苗芽,苗芽才能产生。这主要是数论外道的观点,他们认为果法在因位中先以不明显的方式存在,之后才产生果法。

 

这种观点是不合理的。《显句论》说:盘子里本来具足了酸奶,就不必再具足了。同样, 如果因缘和合中本来就有果,那就不必生果; 如果有了果还要生,那就有无穷生、无义生等过失。

 

另外,如果果法在因位中已经有了,那它与因是无二无别还是他体?如果是他体,以可见不可得因就能遮破,因为在因法中根本见不到他体的果法。如果是一体,那么除了因法以外就不应该再另有果法,但实际上因法与果法毕竟是不同的。并且,如果因即是果,那吃食物就成了吃不净粪,穿衣服也成了穿棉花种子, 如《智慧品》云:“因时若有果,食成啖不净;复应以布值,购穿棉花种。”

 

子二、(因缘和合无果不合理):

 

若众缘和合,是中无果者。

云何从众缘,和合而果生?

 

如果在众缘和合中没有果,那如何从众缘和合中生果呢?

 

胜论外道及某些内道宗派认为:在种子、地、水等因缘和合中并没有苗芽,和合以后才产生果法。

 

这种观点也不合理。为什么呢?因为如果在众缘和合中无果,那和合以后也不可能生果。

 

《显句论》说:既然沙中本来没有油,那具足多少这样的因缘也不会生油。《澄清宝珠论》云: “纵然以亿万因缘聚合,本来无有之法,不能使彼转变成为有者,如聚何种因缘,亦不能使兔角变有者。无者不观待任何法也。”比如,一百个人每个人都没有钱,那他们聚合后也不会有钱。所以,种子上没有芽,水里面也没有芽, 阳光里也没有芽……既然在分开的各个因缘中都没有芽,那它们的和合中也不会有芽。

 

子三、(因缘和合中有果不可得):

 

若众缘和合,是中有果者。

和合中应有,而实不可得。

 

如果众缘和合中有果,那么和合中应该有果可得,而实际却不可得。

对方认为众缘和合中有果。破曰:如果和合中有果,那果法就应该可得,但果法不可得之故,所以因缘中没有果法。比如,如果在种子、地、水、阳光、农民的勤作等因缘中存在苗芽,就应该可以得到,但实际上却得不到苗芽,所以因缘中不存在苗芽。

 

如果对方进一步狡辩:芽等果法并不是没有,只是有不可得的原因作障碍才不现。

 

但这些不可得的因素根本不存在。《显句论》中明确宣说了八种不可得的原因:一、远而不可得。如鸟飞得很高,因为太远而不可得。以前在美国时,上师如意宝一家三人乘坐一架私人飞机飞入高空,我们在地面上都看不到了。 二、近而不可得。如敷在眼上的眼药以及组成眼根的色法,因为太近而不可得。三、细而不可得。如微尘因为特别细而不可得。四、错乱而不可得。根识被眼翳染污以后,不能见到外境的真相而显现毛发;或者在捏着眼睛时不见真月而见到二月。五、坏根而不可得。眼根坏了以后全然不见外面的色法。六、阻隔而不可得。被墙壁隔开以后,眼根不能见到墙外的东西。七、不现身不可得。鬼神等不以色法的形象出现,凡夫人就看不到。八、心专注不可得。 当一心一意专注在某个事物上时,其他事物虽然显现,但却视而不见,听而不闻。如果存在这八种原因中的一种,致使不能得到芽等果法, 那我们也不否认因缘中有果。但哪一个原因存在呢?远而不可得吗?种子就放在眼前;近而不可得吗?不远不近……这八种不可得的原因都远离了,但却得不到果法,这就说明因缘中根本没有果法。

 

总之,以可见不可得的理论可以轻易遮破因缘和合中有果的说法。

 

子四、(因缘和合中无果则因与非因相同):

 

若众缘和合,是中无果者。

是则众因缘,与非因缘同。

 

如果众缘和合中无果,那么众因缘则与非因缘相同。

 

如果在因缘的聚合中不存在果,那么因缘就成为非因。为什么呢?因为因和非因是观待有无果法安立的,比如油菜籽里有油,所以它是油的因;沙子中没有油,所以它是油的非因。 因此,既然因缘也像非因一样不存在果法,那因缘就成为非因了。

 

当然,有部、经部、唯识三宗都不承认“因缘和合中无果则因与非因相同”,他们认为因与非因之间有很大差别,一些中观论典将这些差别归纳为三点并一一破斥:

 

首先,他们认为因能生果是一种自然规律。比如,当水、土、阳光等因缘具足时青稞的种子就可以产生苗芽,而具足再多因缘沙子中也不会产生一滴油,所以因不等同于非因。但这种说法不合理,自然规律毕竟只是分别念假立, 在胜义中并不成立。

 

其次,他们认为因能生果是现量所见。比如,农民春种秋收完全是现量所见。这也不合理,因为根识现量只是世俗,在胜义中现量所见完全不成立。

 

最后,他们认为因有生果的能力,而非因不具有生果的能力。但因和能力是一体还是他体?如果是一体,那么独立的种子就应当能生果,因为种子本身就具有生果的能力;如果是他体,那么生果就不用种子了,因为能力才是果的生因。因此,对方的观点不合理。

 

对方所谓的自然规律、现量所见、生果的能力等能立都与所立一样不能成立。

 

这样遮破之后,或许有人会问:那是不是中观宗不承认因缘和合生果?不是。中观宗在这里是从胜义的角度破斥因缘生果的,并不遮破世俗中的因缘生果,因为世俗中的生只是如幻假立的无自性生,并不是真正的生。这种生以名言量可以成立,如果破斥了这种生,那世俗中造善业、恶业后因缘聚合时感受快乐、痛苦等因果规律也就被一概否定了。

 

《中论释》


——善解龙树密意庄严论

麦彭仁波切 著

堪布索达吉 译

 

 

二十、观因果品[65]

 

[65] 本品藏文原意为观和合品,因本意相差不大,故尊重鸠摩罗什原译, 未作改动。

 

丁二十(观因果品)分二:一、经部关联; 二、品关联。

 

戊一、经部关联:

 

如经云“世间众所得,皆因和合现,是故无诸法,则无有和合”等,宣说了无有和合的道理。

 

戊二、品关联:

 

如果对方提出:时间是存在的,因为它是产生诸法的俱有缘[66]。如同苗芽,是由种子、五大以及时间等因缘和合而产生的。经中也云: “因缘和合时,果报即成熟。”

 

[66] 俱有缘:与近取因共同生果,主要生起非质流部分者,例如生苗芽时具备的水、肥、暖、湿;成为陶罐因素的人工;成为心识增上缘的感觉器官等。

 

为了证明和合不成立而宣说本品。

 

此品分三:一、遮破以因缘和合而生果; 二、遮破以因而生果;三、摄以破成立之义。

 

己一(遮破以因缘和合而生果)分三:一、破于和合后生;二、破与和合同时生;三、破于和合前生。

 

庚一、破于和合后生:

 

若众缘和合, 而有果生者。

和合中已有, 何须和合生?

 

从因缘的和合中,不应该产生果法。其原因如下:

 

我们可以追问,该果法是已经存在于因缘的和合当中而生,还是没有存在于因缘的和合当中而生呢?

 

如果从因缘的和合中,产生了果法,并且在该和合中,果法早已经存在,那么果法又何需从和合中而生呢?因为果法在因时已经成立,在后来的和合中,又能产生什么新的东西呢?就像盘子中已经存在(的东西),就不会由盘子产生一样。

 

若众缘和合, 是中无果者。

云何从众缘, 和合而果生?

 

如果果法是从因缘的和合中产生的,并且在该和合中,果法并不存在,那么果法又怎能从因缘的和合中而生呢?因为在和合中果法并不存在,就像沙中不存在芝麻油一样。

 

若众缘和合, 是中有果者。

和合中应有, 而实不可得。

 

如 果 在 众 多 因 缘 的 和 合 中 , 果 法以自性而存在,则在该和合中,就应该能以量而得到所谓“该果法”。然而,在和合中却不能以正量得到(果法),因可现量不可得的缘故。

 

如果对方辩白道:(在众因缘的和合中,) 果法是存在的,只是不能看见而已。因为使其明显的缘不具备,所以才不能看见。(虽然不能看见,但它却是存在的。)

 

你们怎么能证明它的存在呢?以比量、比喻量[67]还是教证呢?

 

[67] 比喻量:根据已知类似或例证的正确理由,以推测对自己为荫蔽之事物也是这样的例证。如:认为苗芽是谛实无,有如镜中之影像;野黄牛有如黄牛等等。

 

我们可以用不存在的法不可生的比量来证明。

 

但你们的这个理由,用已经存在的法也不可生的道理,就足以将其驳得片甲不存。

 

既然从两方面来进行观察,都可用比量来证明其与理相违,也即在和合中有果不合理, 同时无果也不合理,那么又该如何定夺呢?

 

我们并不是要建立在和合中果不存在的观点,只是遮遣了他宗所建立的“在和合中,果法以自性而存在”的立宗。既然在和合中,果法的存在以自性不可成立,那么其他安立“在和合中,果法的不存在以自性成立”的谬论也同样要破除。因为必须将有无二边消除之后, 才能建立中观之道。

 

若众缘和合, 是中无果者。

是则众因缘, 与非因缘同。

 

倘若在因缘的和合中,不存在果法。则诸等因缘也就与其他的非因缘一般无二了,因为谁都不存在果法的缘故。如果这样,则煤炭与种子,在作为苗芽的因方面也就别无二致了。

 

如果对方提出:因为因与非因的差别,是以其所产生的各自分别的果法来确定的。因此,(在因缘的和合中,)果法是存在的。

 

因为你们的能立等同于所立的缘故,所以你们仍然不能拿出具有说服力的理由。

 

现量可见已经足够,又需要什么其他理由呢?

 

即使现量可见也不足为道。如果在因缘中存在果,你们的说法就是合理的,但事实并非如此,所以你们的说法不成立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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