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ZCKB】《中论》对应讲记 39

 

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!

顶礼文殊智慧勇识!

顶礼传承大恩上师!

无上甚深微妙法 百千万劫难遭遇

我今见闻得受持 愿解如来真实义

为度化一切众生,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!

 

寅二、(破离过之答复):

 

若汝谓燃时,名为可燃者。

尔时但有薪,何物燃可燃?

 

如果你们说燃时的木柴名为可燃则不合理,因为那时只有薪柴,哪里有什么燃与可燃呢?二者均不可得。

 

对方对中观宗上述的驳斥并不承认,他们认为二者虽是异体,但并非毫无关系,因为二者是在正在燃烧时建立各自本体的。即虽然火与木柴是异体,但二者互相观待的关系仍可成立:当火正在燃烧木柴时,火有热的本性,木柴有可以燃烧的本性,能燃的火即是燃,所燃的木柴即是可燃。

 

对方也不承许已燃未燃时有可燃,因为,燃烧之后能燃所燃都不存在,未燃时也不存在,所以这二时并无可燃。对方认为只有“燃时”——正在燃烧时才可以观待火而成立可燃。然而“燃时”并不成立,因为在已燃未燃之外,没有一个刹那属于燃时。如果说它是趋入燃烧的状态,那么它只能是未燃。既然是未燃,那时只有未燃烧的薪柴,哪里有燃与可燃呢?

 

《中论释·善解龙树密意庄严论》则直接抉择火无法燃烧正在燃烧的木柴。论云:“如果所谓的‘正在燃烧’是指木柴舍弃了原有的实体而变成火,则除了火以外没有其他的(木柴)。如果是指木柴并未舍弃原有的实体而是(以实有异体的方式)住于火中,那么火又如何能使木柴燃烧呢?它们相互之间并没有关联,成了互不观待的他体。如同东方的火与西方的木柴一般。”

 

丑二、(以未接触而破)分二:一、发太过;二、破离过之答复。

 

寅一、(发太过):

 

若异则不至,不至则不烧,

不烧则不灭,不灭则常住。

 

如果火与木柴为异体则无法接触,不接触则不能燃烧,不燃烧则不会有灭,火不灭则成了常住之法。

 

如果木柴和火是完全如瓶、柱一样的异体,那它们就不能“至”。“至”的意思是接触。《入菩萨行论》云:“不入则无合,无合则不遇。”由于互异的根尘与境尘无法互入故不能相合,不能相合则不能接触。同样的道理,由于火与木柴互为异体,所以二者的微尘不能互入,不入也就不能相合,不相合也就不会有真实接触。没有接触则不能燃烧,没有燃烧则不能因木柴的穷尽而使火熄灭,没有灭尽火就成了常住。但这是不合理的。因为火随因缘而生灭是无欺的现量,若有常住的火则违背现量。

 

以上抉择了燃可燃不成立,不仅如此一切观待的法在以智慧分析时都将被抉择为空性。关于证悟空性的方式,全知麦彭仁波切在《定解宝灯论》中说:“然而显宗双运义,依靠观察而抉择,密宗以自亲体验,成立自之觉性界。”所以,不管是显宗还是密宗,都必须通达心的本体是空性,否则不会有解脱。因为众生束缚于轮回的根本就是执著,而不依空性则无法断掉执著,也就无法解脱。

 

实际上燃可燃等法都依六根而建立,全是假的。《三摩地王经》云:“眼耳鼻非量,舌身意亦非,若诸根是量,圣道复益谁?”但现在有些佛教徒却不是这样,他们总是“今天我看见了什么,听见了什么……”好像学佛的目的就是这个。但这些并不重要。肉眼看到了什么,肉耳听到了什么……这些都不可靠,因为它们只是迷乱的幻觉而已。听说有些学密的人整天都讲一些奇奇怪怪的事:“我梦见了什么什么,我看见了什么什么……”总是耽著在见闻上,这也是未树立正见的标志。当然,无上密法也有一些窍诀引导,比如观明点、光、佛像等,但这必须建立在通达本来清净的基础上。如果未能通达心的本来空性,那么观明点、光、佛像等都成了空中楼阁。空性是一切修行之基,修行人打好这一基础相当重要。

 

寅二、(破离过之答复)分二:一、对方之答;二、破彼之答。

 

卯一、(对方之答):

 

燃与可燃异,而能至可燃。

如此至彼人,彼人至此人。

 

能燃的火与可燃的木柴虽是异体,但火仍能接触木柴。就如此人可以接触彼人,彼人也可以接触此人一样。

 

对方回答:火和木柴是异体则不能接触的说法不合理。燃与可燃虽是异体但可以接触,世间名言中就有“男人接触女人,女人接触男人”的说法;戒律中也有出家人不能接触异性身体的规定,既然有此说法与规定就说明肯定存在接触。因此,异体的火接触木柴并非不成立。

“如此至彼人,彼人至此人”这两句,藏译本为“男人至女人,女人至男人”,波罗颇蜜多罗所译的《般若灯论释》中为“如女至丈夫,如丈夫至女。”由此可见,《般若灯论释》的译文与藏文比较接近。如果大家觉得鸠摩罗什大师的译文比较难懂,也可以看我依藏文版本所翻译的译文,还可以参阅清辩论师的《般若灯论释》。这样就比较容易理解。

 

卯二、(破彼之答):

 

若谓燃可燃,二俱相离者。

如是燃则能,至于彼可燃。

 

如果说能燃的火与可燃的木柴二者是互不观待、彼此相离的他体,则可以说火能够接触木柴。

 

燃可燃与男人女人并不相同的。我们也承认男人女人是互不观待的他体;但火和木柴却必须互相观待,没有火则不会有木柴,没有木柴也不会有火。因此,对方的比喻不成立。如果说燃可燃与男人女人一样是互不观待的异体存在,那么说燃能接触可燃也是可以的,但实际上火与木柴必须互相观待,与男人女人的比喻不同。

 

月称论师的《显句论》与清辩论师的《般若灯论释》都采用了上面的方式进行破斥。虽然颂词未直接遮破,但指出男人女人与燃可燃的不同之后,即可了知喻义不符,由此也就遣除了“接触”的可能。

 

癸二、(破彼之能立)分二:一、破观待之能立;二、破现量之能立。

 

子一、(破观待之能立)分四:一、破前后之观待;二、破同时之观待;三、破成与不成之观待;四、摄义。

 

丑一、(破前后之观待)分二:一、反问;二、正破。

 

寅一、(反问):

 

若因可燃燃,因燃有可燃,

先定有何法,而有燃可燃?

 

如果说依可燃的木柴而有能燃的火,依能燃的火而有可燃的木柴,那么请问:首先必定有何法,才能成立互相观待的燃与可燃呢?

 

对方认为:正因为火与木柴互相观待,所以二者应为实有,因为凡是观待的法必定实有。

 

中观宗反问:既然依木柴而有火,依火而有木柴,那么木柴与火谁先存在才能成立燃与可燃呢?

 

寅二、(正破):

 

若因可燃燃,则燃成复成。

是为可燃中,则为无有燃。

 

如果说依可燃的木柴而有能燃的火,那就有燃再次成立或可燃中没有燃的过失。

 

多数人认为依可燃的木柴才有能燃的火,比如中午做饭就是先准备牛粪然后才点火。如果先有火,再准备牛粪又有何用呢?

 

中观宗问:在可燃的木柴存在时是否有能燃之火?如果已经有火,那当依可燃的木柴再次成立火时,则有重复成立的过失。如果没有火,那可燃的木柴是如何成立的呢?如果说不依火也能成立可燃,那便有可燃中无燃的过失。因此,不论可燃的木柴之前有火无火,都无法成立燃依可燃而生。

 

此外,当可燃成立时,它是有实法;此时燃尚未成立,是无实法。无实法能否依有实法而成立呢?当然不能。即使有三卡车木柴堆在那里,也不能依它们产生一个火星。因此,实有的可燃产生燃无法成立。

 

本品通过抉择燃与可燃遮破了观待关系,这是强有力摧破实执的方法。世间到处是观待的法,但这些观待法只是一种假立,并无真实本体,本品对此问题分析得非常细致。如果有人问:《中论》哪一品对遮破观待讲得最细?我们可以说第十品。所以,大家应当精进观察,再再串习,不要在一些琐事上分心太多。藏人很喜欢堆一些木柴在门口,特别是觉姆总是堆很多树丫。但有人看不惯这些行为:堆这么多木柴是不是要烧自己的尸体?上师如意宝也批评过:你们整天堆很多树丫有什么用呢……因此我们要知道,看上去并非无义的事情,对修行人来说可能毫无实义。

 

 

《中论释》


——善解龙树密意庄严论

麦彭仁波切 著

堪布索达吉 译

 

 

 

 

壬二、破离过之答复:

 

若汝谓燃时, 名为可燃者。

尔时但有薪, 何物燃可燃。

 

如果对方辩白道:虽然木柴与火为异体, 但也并不是说没有木柴却必须产生火。即使此二者为异体,但没有木柴就没有火。不然,又是什么缘故而使火炽燃的呢?它的意义为:火所燃烧的性相者就是木柴,火也必须依赖木柴才能得到。所以,它们并不是各自孤立而存在的。换言之,必须与火相关联才能称之为木柴, 火也必须仰仗木柴才能产生,它们具备相互观待的关系。并不是如同瓶子与氆氇之间毫不观待,互为他体。所以也就不会成为过失,其原因是:如果我们这样承许,火必须观待于木柴, 因为正在燃烧的才是可燃者(,就没有以上过失了)。

 

在那个时候,正在燃烧的只能称之为木柴, 于其之外而为他体的火并不存在,又以什么而使木柴成为可燃呢?谁也无能为力。如果所谓的“正在燃烧”是指木柴舍弃了原有的实体而变成火,则除了火以外没有其他的(木柴)。如果是指木柴并未舍弃原有的实体而是(以实有异体的方式)住于火中,那么火又如何能使木柴燃烧呢?它们相互之间并没有关联,成了互不观待的他体。如同东方的火与西方的木柴一般。

 

壬三(宣说其他能损之理)分二:一、正破;二、破离过之答复。

 

癸一、正破:

 

若异则不至, 不至则不烧,

不烧则不灭, 不灭则常住。

 

因为火与木柴互为异体,此二者在任何时候,都如同光明与黑暗一样不能互相接触[至]。如果不能接触,则如同东方的火不能去燃烧西方的木柴一样。如果不能燃烧,则不能因木柴穷尽的功效而使火熄灭。如果火不能熄灭,则其自身就成为恒时燃烧、常住不灭的法了。

 

癸二、破离过之答复:

 

燃与可燃异, 而能至可燃。

如此至彼人, 彼人至此人。

 

如果对方认为:如同此女人可以接触彼男人,彼男人可以接触此女人一样,虽然在木柴之外火成立为他体,但火仍然是可以与木柴接触的。

 

若谓燃可燃, 二俱相离者。

如是燃则能, 至于彼可燃。

 

如果火与木柴,如同女人与男人一样互不观待,一者可以弃离或者超越另一者,而成立各自的本体。则即使火在木柴之外成立为异体, 也能如同男人与女人一样可以与木柴相接触。然而这种前提是不存在的,所以其比喻与意义也是迥然不同的。

 

庚二(破观待而成立)分二:一、正破观待而立;二、宣说旁破他理。

 

辛一(正破观待而立)分三:一、破前后之观待;二、破成与不成之观待;三、摄以破成立之义。

 

壬一、破前后之观待:

 

若因可燃燃, 因燃有可燃,

先定有何法, 而有燃可燃?

 

如果对方认为:如果火与木柴互相具备观待的关系,则它们就应该是存在的。如果它们自身不存在,则观待也是不合理的。如同石女的儿子与女儿不存在互相观待的关系一样。

 

如果因为观待木柴而使火成立,又因为观待火而使木柴成立,那么请问:究竟是观待所观待的何法,而使观待法火与木柴成立的呢? 于此二者当中,究竟是哪一个法首先成立的呢?

 

若因可燃燃, 则燃成复成。

是为可燃中, 则为无有燃。

 

如果承许木柴[可燃]首先成立,然后观待木柴而成立火。然而,既然火都没有成立,则所观待的法[木柴]也不能成立,观待也就是一派胡言。如果火已经成立,则再次以木柴而使所谓的“火”成立,就会成为根本没有意义。

 

这样一来,你们所承许的在火之前首先成立的,所焚烧的木柴,就成了不观待火的木柴了。这样,你们所承认的相互观待的关系也就消失了。

 

总之,如果所观待的法不存在,则观待此法也是不合理的。如同不存在以兔角作为所观待的法一样。反之,如果所观待的法存在,即已经成立,又怎么需要观待另一者而首先成立呢?在(所观待的法)没有诞生之前所承许的法,也在此之前没有所观待的另一者,所以就不能成立。(如果可以成立,)那么又是谁使其成立的呢?其能立并不存在,如同没有父亲的儿子一样。

 

因此,如果木柴(可以离开火而)首先成立,则其他并没有正在燃烧的,并非木柴的草等等也就成了可燃。

 

如果承许火在之前成立,也是不可能的。如果此立论成立的话,则火的产生就成为了无因,并且有无需观待木柴的道理可以损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