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ZCKB】《中论》对应讲记 36

 

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!

顶礼文殊智慧勇识!

顶礼传承大恩上师!

无上甚深微妙法 百千万劫难遭遇

我今见闻得受持 愿解如来真实义

为度化一切众生,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!

 

 

子二、(破不观待我之因)分二:一、不观待因极其过分;二、若如是承许则有妨害。

 

丑一、(不观待因极其过分):

 

若离见法等,而有本住者,

亦应离本住,而有所受法。

 

如果离开所受的见法等本住可以成立,那么也应在离开本住时成立所受法。

 

上一颂指出人我在所受法前成立则有无因的过失,本颂抉择受者与所受法互不观待的过失。我们知道,受者依所受法才能成立,所受法也要依受者才能成立,就像上一品的作作者是互相观待的关系一样。如果离开见法等所受法仍能成立本住,那么离开本住也应能成立所受法。比如,具有财产的人才叫富人,为富人所有的财产才叫富人的财产,二者是观待的;如果离开财产也叫富人,那为何不存在离开富人的富人财产呢?这样的结论合理吗?显然不合理。富人不存在怎么会有他的财产呢?同样的道理,在本住人我成立之前,绝不可能成立它的所受法。因此,本住受者与所受法只能观待而有,不承许观待是极其过分的。

 

学习本品,我们应力求对人无我获得甚深领会。本品很殊胜,如果是利根者,只要稍加指点就能通达人无我的真实意义。众生因为有人我执而在轮回中流转,何时断绝人我执则出离轮回,法我执也会逐渐消失。

 

丑二、(若如是承许则有妨害):

 

以法知有人,以人知有法。

离法何有人?离人何有法?

 

依所受法才能了知人我存在,依人我才能了知所受法存在。离开所受法哪里有人我?离开人我哪里有所受法?

 

此处所遮破的是实有的人和法。颂词里的“人”指人我本住,“法”指所受法。本来人和法互相观待而有:依靠所受法才能了知有人我,比如依靠见法才能了知见者存在,依靠听法才能了知听者存在;依靠人我才能了知所受法存在,比如依靠见者才能了知见法,依靠听者才能了知听法。但对方承许所受法前有本住,这就有极大妨害。因为,你们说先有人再有法,这就等于说二者各有自体,然而真实的情况是二者必须观待才能成立,如果不相观待则二者连自体都无法成立。既然如此,离开法哪里有人?离开人哪里有法?

 

在宗喀巴大师及佛护论师的注释中都宣说了以上的推理方式。《佛护论》又特别指出:前两句首先明确了人和法的观待性,后两句则以反问的方式遮破对方。意思是说,在陈述了领受者与所受法之间存在观待性这一基本道理之后,中观宗以反问方式指出:所谓前后存在、各具自性的人法根本无法建立。

 

虽然断除我执并不容易,但以理了知无我并不困难。我们知道,人我是依靠五蕴而假立的法,就像黄昏时见到绳索而误认为毒蛇一样,绳索相当于五蕴,毒蛇相当于人我。何时我们不再执绳索为毒蛇,由执毒蛇而引发的恐惧就会消失;同样,何时我们以理通达无我不再执五蕴为我时,由执我而引发的痛苦就会消失。

 

癸二、(破领受者于分别领受法前成立)分二:一、说对方之宗;二、破除彼宗。

 

子一、(说对方之宗):

 

一切见等前,实无有本住,

见等中他法,异时而分别。

 

在一切见法等之前确实无有本住,但在见等个别所受法前却存在人我,因为见等法可以异时分别成立。

 

本颂是犊子部的观点。犊子部认为:在一切见等所受法前确实不能成立本住人我,因为这有无因的过失,但在个别所受法之前却存在本住人我。比如,眼根见色法时观待眼根的人我本住肯定存在,而闻、嗅、尝、触等法尚未成立,也就没有观待它们的人我,因为见与闻嗅尝触等可以异时分别存在,所以我们承许人我在见等个别所受法前成立,这样也避免了无因的过失。

 

子二、(破除彼宗)分二:一、以前理而破;二、以观察而破。

 

丑一、(以前理而破):

 

一切见等前,若无有本住。

一一见等前,云何能知尘?

 

如果在一切见法等前无有本住,那么,在一一见等所受法前,又如何有本住来了知外尘呢?

 

犊子部认为:虽然在一切见等所受法前无有本住,但在个别所受法前却存在本住。对此,中观宗反问道:既然一切所受法前没有人我,那在部分所受法前为何会有人我呢?比如,所有的人都不在,还说有一个人在则不合理;一百个人全是盲人,却说其中有一人能见则不合理。既然你们已承许一切所受法前没有人我,那就不应再承许在个别所受法前存在人我。因为这些说法违背了总相和别相的逻辑,都有自相矛盾、毫无实义的过失。

 

丑二、(以观察而破)分二:一、非同时有多我不合理;二、同时有多我具过失。

 

寅一、(非同时有多我不合理):

 

见者即闻者,闻者即受者,

如是等诸根,则应有本住。

 

如果见者即是闻者,闻者即是受者,那么就可以说在个别所受法前存在本住。

 

犊子部坚持认为:在个别的所受法前存在人我非常合理,因为人我可以首先以见柱子而成为见者;然后以听声音而成为闻者;之后再以感受苦乐而成为受者……

 

中观宗破曰:由于存在见者、听者、受者等诸多类别,本住人我也应该有如是之多;但这显然与对方最初的观点相违,因为对方所承许的人我是实有、唯一的体性,并非多体。要避免这样的过失,就必须成立一个前提:见者即听者,同时也是受者,只有这样人我才能统一而成为对方所认可的本住人我。然而,见者可否成为听者、受者呢?显然不可能。见者以见色法而成为见者,听者以听声音而成为听者,受者以感受苦乐而成为受者……由于各自的体相不同,所以见者不能听,听者不能受……如果见者即是听者,那么眼根就能既见色又听声;如果听者即是受者,那么耳根则能既听声又感受苦乐……这样则一片混乱。因此,对方的观点不合理。

 

寅二、(同时有多我具过失):

 

若见闻各异,受者亦各异,

见时亦应闻,如是则神多。

 

如果见者、闻者、受者等各自为异体,那么见色时也应听到声音等,如是则有众多人我的过失。

 

此处的“神”是指本住人我。有人认为:非同时建立人我不成立,但在同一时间中一个人我可以领受多法。比如一个人可以一边看书、一边听音乐,同时还可以感受内心的安乐。可见,人我还是可以在个别所受法前成立,但见者、听者等并非一体,而是异体。

 

中观宗破曰:如果见者不是听者、听者也不是受者,那在一个相续中就应该同时存在见者、听者、受者等,这样的话,见时可以听,听时也应能见,如是则有众多人我的过失。为避免众多人我的过失,对方不得不放弃见者、闻者、受者等各异的观点。

 

我以前读过海外观音上师著的《抉择未来》这部书,书中说:所谓的我肯定是虚妄的,如果不是虚妄则应该有实质性,但实质性并不成立。比如,我叫丹增嘉措,我要吃东西,我要睡觉,我要做事……如果在这个身体上真的可以成立这么多实质性的我,乃至认为我们安立的每一样东西都真实存在,那就会有很多过失。在座的诸位一定不会这样承认。因为你们只见到一个虚假的身体和一个虚假的心结合在一起,除此之外哪里有一个真实的我?

 

 

《中论释》


——善解龙树密意庄严论

麦彭仁波切 著

堪布索达吉 译

 

 

壬二、破立我之因不观待:

 

若离见法等, 而有本住者。

亦应离本住, 而有所受法。

 

(原译:若离眼耳等,而有本住者。亦应离本住,而有眼耳等。)

 

倘若离开所领受的见法等,领受者人我却在之前存在,也即本住成立。则无疑成了离开领受者[本住],所领受的诸法存在,其理由相同的缘故。

 

以法知有人, 以人知有法。

离法何有人? 离人何有法?

 

(假设对方承许此结论,)这种立宗也是行不通的。因为,正是以所领受的法表明领受者[人我]或使其成立,也正是以领受者表明所领受的法或使其成立。如果离开所领受的法,其领受者又安在呢?绝不存在!如果离开领受者, 其所领受的法又在何处呢?哪里都不存在!

 

辛二、破领受者于分别所领受前成立:

 

一切见等前, 实无有本住,

见等中他法, 异时而分别。

 

(原译:一切眼等根,实无有本住,眼耳等诸根,异相而分别。)

 

如果对方又认为:并不是在见法等一切法之前,存在领受者——人我[本住]。那又是怎样的呢?在见法等等44中的见法等之外的闻法等其他某法起作用的其他时候, 虽然是见法不存在之时,却能够表明或者安立 领受者我。所以不存在我的安立无因的过失。

 

【44】 这里的等,是指见、闻、嗅、触等等。

 

一切见等前, 若无有本住。

一一见等前, 云何能知尘?

 

(原译:若眼等诸根,无有本住者。眼等一一根,云何能知尘?)

 

既然在包括见法等在内的所有法之前,领受者都不存在。那么,在见法等各法之前,领受者又怎么能存在呢?如同在所有的树存在之前,都不存在森林,而在每一棵树存在之前, 森林就更不存在。或者如同所有的沙都不存在油,则每一粒沙也不存在油一样。

 

如果在各法存在之前都已经存在,那么在所有法存在之前又怎能不存在呢?

 

见者即闻者, 闻者即受者,

如是等诸根, 则应有本住。

 

如果见者人我也是听闻者,同时也是受者, 则在各个所领受的见法等之前,领受者[本住] 自身可以存在。然而,不同行为次第的作者为一体的立论是不合理的。因为(这种立论必须建立在)离开见的听者仍然是见者,离开听的见者仍然是听者的基础之上(,这显然是荒诞之言)。

 

若见闻各异, 受者亦各异。

见时亦应闻, 如是则神多。

 

如果见者与闻者各自相异,闻者与受者也各自相异,彼此不相观待,如同马与牛一样。即在见者存在的时候,闻者等等也存在。这样就有在一个相续中存在众多人我[神]的过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