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ZCKB】《中论》对应讲记 32

 

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!

顶礼文殊智慧勇识!

顶礼传承大恩上师!

无上甚深微妙法 百千万劫难遭遇

我今见闻得受持 愿解如来真实义

为度化一切众生,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!

 

 

八 观作作者品

 

本品观察作者与作业。在世间作任何一件事都有作者与作业。比如砍柴,砍木柴者即是作者,所砍的木柴即是作业;又如作罐子,作罐子的陶师即是作者,所作的罐子即是作业;再如工人作工,工人即是作者,他们所修的房子、公路即是作业;学佛做善事也是如此,比如我为了积累资粮而供养僧众衣服,那么我就是作者,所供养的衣服就是作业。

 

在世俗中作者与作业是成立的,中观宗不会遮破这样的显现,这在《中观庄严论释》中有详细宣说。但本论旨在抉择实相,在胜义实相中作者与作业并不成立。《般若经》云:“作者不可得,其作业亦不可得。”

要学习本品,首先了知本品宣说的内容很重要。就像前面几品那样其科判已经统摄了主要内容,本品也是如此,故应首先了解科判。

 

庚三、(观作作者品)分二:一、以理证广说;二、以教证总结。

 

辛一、(以理证广说)分三:一、破作与作者;二、宣说作与作者互相观待;三、以此理类推他法。

 

壬一、(破作与作者)分二:一、破同品作作者;二、破违品作作者。

 

癸一、(破同品作作者)分二:一、破各自同品;二、破共同同品。

 

“同品作作者”指作业与作者种类相同,共有三种:一、决定性作者作决定性作业;二、非决定性作者作非决定性作业;三、二具的作者作二具的作业。其中前二种属各自同品,第三种属共同同品。

 

子一、(破各自同品)分二:一、立宗;二、宣说理由。

 

丑一、(立宗):

 

决定有作者,不作决定业;

决定无作者,不作无定业。

 

决定成立的作者,不能作决定成立的作业;决定不成立的作者,不能作未成立的业。

 

对方认为:有为法以因缘和合而有,其主要因——作者和作业自性成立的缘故,有为法的果应该存在。因为现量可见众生造作有漏善法福德业而感受安乐果报,所以造业的作者与所作之业一定存在。

 

对此我们可以一一分析:若有真实的作者与作业,那作者有几种情况?作业有几种情况?然后再将二者的各种情况互相对应,以此观察到底于何种情况下作者与作业可以成立。首先,作者分为三种:一、决定作者;二、不决定作者;三、二者兼具的作者。其次,作业也分三种:一、决定作业;二、不决定作业;三、二者兼具的作业。

 

此处破各自同品的作作者,首先立两个立宗:一、决定成立的作者不作决定成立的作业。二、决定不成立的作者不能作决定不成立的作业。

首先,决定成立的作者不作决定成立的作业。比如我是一个写书者,因为写书的行为或所写的书存在,所以我成了决定的作者。决定的作者能不能再写书呢?不能。因为行为已成立了作者,如果作者还要再作业则需要第二个行为;有两个行为则会有两个作者的过失。或者,即使有第二次行为,它也不会是该作者的作业,应成不存在作者之作业。因此,决定作者不能作决定业。

 

二、决定不成立的作者不能做不成立的作业。不成立的作者与不成立的作业二者皆如虚空中的鲜花一样不成立,不成立则不能作。

 

以上是立宗,下面进行广述。

 

丑二、(宣说理由)分二:一、以肯定的方式而破;二、以否定的方式而破。

 

寅一、(以肯定的方式而破):

 

定作者无作,无作者成业;

有业而无作,无业有作者。

 

决定成立的作者无有作业及行为,若一定要成立作业,它就成了无作者之作业;决定成立的作业无有作者及行为,若一定要成立作者,它就成了无作业之作者。

 

“以肯定的方式而破”即从作者与作业皆成立的角度进行破斥。对上一颂的立宗“决定有作者,不作决定业”,本颂进行论证。

 

本颂词前两句从决定作者的角度宣讲,即决定的作者没有作的行为及作业。比如,如果我是一个写书者,则必定要以写的行为与所写的书(作业)来成立,既然如此,当写书者成立以后,就不会有第二个写的行为与所写的书了。假使要成立决定的作者作了决定的作业,那么此时的作业即是第二个作业。由于第二个作业绝非该作者的作业,而此时又无第二个作者,该作业就成了没有作者的作业。然而无作者的作业又如何成立呢?因此,决定的作者不可能作决定的作业。

 

颂词后二句从决定作业的角度宣讲,即决定的作业没有作的行为及作者。决定的作业以作者与作的行为而成立,成立了作业则不会有作者来作,因为,假使一定要有决定的作者作此作业,则会出现第二个作者。由于第二个作者绝非该作业的作者,而此时实际上又并不存在第二个作业,因此,第二个作者就成了没有作业的作者。然而无作业的作者又如何成立呢?因此,决定的作业不可能由决定作者来作。

 

《中论释》


——善解龙树密意庄严论

麦彭仁波切 著

堪布索达吉 译

 

 

八、观作作者品

 

丁八(观作作者品)分二:一、经部关联; 二、品关联。

 

戊一、经部关联:

 

《般若经》云“作者不可得,其作业亦不可得”等,宣说了无有作者与作业的道理。

 

戊二、品关联:

 

如果对方认为:有为法的自性是存在的。因为它的因——作业及作者存在的缘故。另外, 佛陀也云“无明以及与其相随之士夫补特伽罗, 行持应行之福德”等也诠释了这一点。

 

为了证明其不存在,而宣说本品。

 

此品分三:一、胜义中破作业及作者;二、名言中仅可安立;三、以此理类推。

 

己一(胜义中破作业及作者)分二:一、遮遣同品能作所作;二、遮遣违品能作所作。

 

庚一、遮遣同品能作所作:

 

决定有作者, 不作决定业;

决定无作者, 不作无定业。

 

如果对方认为:倘若某补特伽罗作者作了打算作或者所作的某种作业,则作者与作业的自性成立。

 

(我们可以就此反问:)这个所作的业,是由作者、非作者或者二者兼备的第三者中的谁做的呢?业也是同样,我们可以观察所作的业, 究竟是已经决定成立的业、(不定业、还是两者兼具的业)等三种情况中的哪一种呢?

 

如果作者成立的话,则其作业的行为就不会存在,因为作者已经成立,而再次使其(作业的行为)成立的第二种行为并不存在的缘故。而且,所作的此业并不是作者的业,则应成不存在作者的业成立,这样,也就是有石女的儿子所作的瓶子存在的过失。

 

因此,只有具备行为,才能使作者安立, 也只有具备行为,才能使业安立。如果此二者能够独立存在的话,则有作者不具备作业,以及无有作业反为作者的过失。

 

在具备此业的行为,而使作者决定成立的前提下,则由其去作已经决定成立的业,或者具备行为的业,其自性是不可能成立的。

 

同理,在因不具备行为,而成为非作者的情况下,也不能作不具备行为的业或者不决定业。